关于资助资金是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4-12-08 00:00:00

问:

咨询:

请问《2013年度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是否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

回复:
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财税【2011】第70号文件)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使用《2013年度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如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