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10 访问数:3970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11月25日


 

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9〕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对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再融资等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市符合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相关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股改并辅导备案、申报上市获受理和成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相关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辖外上市公司迁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市金融局成立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金额如下: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四)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五)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中山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补助: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六)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向中山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五)点标准予以补助。

       (七)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市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五)点标准予以补助。

       (八)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补助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九)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在本市,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十)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中山企业按首次募资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十二)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十三)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的且与基金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企业向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的申请,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转报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汇总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

       (二)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项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过程中,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金融局备案;

       (三)企业在完成阶段工作后,可向市金融局提出相应补助的申请,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镇区对申请进行审核。相关申请同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申报;

       (四)企业上市专项补助事项在市金融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市金融局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金融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上市扶持须在符合补助条件事项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相关补助标准按照事项发生时点所执行补助政策核定。分阶段补助事项,按照第一次申请时的政策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第九条  境外上市公司转A股上市,补助总额相应扣减已安排的补助额度;A股上市公司转境外上市,不再安排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补助总额相应扣减已安排的新三板挂牌补助额度;企业已享受企业上市补助,再转新三板挂牌,前期补助额度已超过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额度的,不再安排补助。

       第十条  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投资在本市补助,按每次实际投资金额计算,累计补助总额不设上限。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融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市、镇财政(市属、镇属企业)引导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本市企业补助额度按实际投资金额扣除财政资金参与所占比例金额后计算。有财政资金成分母基金的子基金投资本市企业可获补助,按上述方法类推计算额度。

       第十二条  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迁入过程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以及与企业改制上市、企业资本市场再融资、基金投资运营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费用或投入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金〔2016〕36号)同时废止。